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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探索FOF 投资JV基金之惑

发布日期:2008-08-06  关 注:165  评 论:0  来 源:投资与合作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说是国内最早的FOF基金之一,它走过的是一条探索之路。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规模为10亿元,投资人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创投,各出资50%。“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只能是公司制。”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徐清说,其他诸多方面就全靠摸索了。

  两个投资人在2006年3月份就签了合作协议,但是到底怎么做,“请教了很多人”,9月份成立公司之前,制定了很多的规则和程序,实际运作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还是调整了很多”。

  这支FOF基金在2006年成立后并无施展的空间,由于外汇管制的限制不能投向境外基金,而当时投向境内基金的条件也不成熟,“当时我们很郁闷,我们不知道怎么来投。”

  但时间刚刚进入2007年,大环境就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币基金风起云涌,“这时候我们就一下又觉得有了很多机会。同时也看到一些问题。”

  包括投向很多知名GP的问题。这些GP一方面在境内募集基金面临LP偏少的窘况,另一方面基金募资后,与现在管理的境外基金会有一些利益冲突。最后摸索的比较好的选择方式是GP把境外基金拿一部分进来,与本土基金做JV(中外合资)的结构。该基金已参股软银中国、智基创投、盛泉创投等五个创投管理公司设立的创投基金。

  投资JV结构的基金是“我们做的比较多的一种形式”。过程并不轻松,“依照的是商务部2003年发布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有一些明确规定。我们在这方面有些经验,于是就帮助GP一起来做架构,去跟商务部进行沟通,做了很多这方面的复杂工作。”

  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关于JV基金的设置,徐清谈到了两个问题:其一,搭建了中外结构的人民币基金按照现在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的投资还是被视为外资,这样,实际上对于这些基金的投资就受到很多限制,比如在产业投资方面肯定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因为要按照相关产业目录去做。其二,结构中加入了外资,基金设置程序也会比较复杂。

  “GP目前也对在国内做JV结构的运作模式有点担心。”徐清点明了原因,她说:“相关的法规是2003年颁布的,新的法规到现在还没有出来,也就是说未来到底会是什么样、什么状态,大家还是疑惑的,在这方面会比较谨慎。国家的法规政策对投资影响特别大,所以要非常敏锐地去把握。今年,整个行情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在只能是慢慢地去调整。”

  比如国内的税收问题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按照2003年的相关法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模式是不作为纳税主体的,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有限合伙是比较类似的模式。但是2008年的新税法,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必须交25%企业所得税,它排除了合伙企业和个人,但并没有把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例外出去。税务部门认为新法是覆盖旧法的,所以按照新法的规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也需要去交25%的所得税。

  问题虽然使人有些“郁闷”,但“很多东西我们都在做,然后制定相应的流程,边做边调整。”

  徐清还谈到这支FOF基金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投向早期项目的基金、投向后期项目的基金上追求一个合理的配比,以达到FOF在整体收益上的安全和平衡。这样一来,选择什么样的GP团队就是各有侧重了。徐清谈了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的考虑:做早期基金的GP团队,会多考虑其技术背景以及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如果投向后期项目的基金,有投行背景的GP是有优势的;如果有投行背景的GP要做早期投资,那么则会对GP的能力打个折扣了。

  本刊记者与徐清的交谈中,感到“摸索”和“调整”的思路始终贯穿于这支FOF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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