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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没有“免费午餐”

发布日期:2007-12-19  关 注:286  评 论:0  来 源:人民法院报  

  从互联网免费下载影片到自家服务器提供给顾客在线观看,是时下许多网吧业主招徕顾客的经营手法。但是,日前福建省福州、厦门两地法院审结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再次向这种行为说不,因为——

  网络没有“免费午餐”

  网吧擅播影片官司缠身

  今年8月中旬,福建省福州市的40多家网吧先后收到来自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的律师函,称2006年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出具了授权书,将合法版权之影视作品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授权给网尚公司。经调查,网尚公司认为这些网吧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复制、放映多部TVB影视作品获取利润,严重侵害了该公司享有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网尚公司就专门派由律师和公证人员组成的维权小组,到福州、厦门多家网吧用相机和DV机取证其播放盗版影视作品牟利的事实。除了已发出的45封律师函,该公司还将向另外300多家涉嫌侵犯该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吧发出律师函。

  8月中旬,由福州市鼓楼区娱乐文化协会牵头,鼓楼区130多家网吧业主与网尚公司进行协商。一些网吧业主坚持声称自己从网上下载免费影片到服务器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而网尚公司表示,只要下载并向顾客播放网尚拥有在大陆独家版权的影片,就是侵权。双方各执一词,最后不欢而散。

  协商未果,今年9月,网尚公司把福州市连江县一家网吧告上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吧行为构成侵权

  今年11月1日,这起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在福州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调解结案。连江这家网吧同意即日起停止播放,并赔偿原告网尚公司人民币5000元。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兆增告诉记者,调解成功的这起案件只是开始,目前,在福州市涉嫌侵权的网吧共达60多家,121起案件将陆续开庭。

  其实,这起案件仅仅是网尚公司在福州的首起诉讼。而在本案之前的今年上半年,网尚公司就在厦门、泉州等地展开了网络维权活动,他们把泉州一家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和厦门一家网吧告上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年初,厦门市海沧区一家网吧与泉州一家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华捷网吧影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展“华捷影视点播系统”服务。合同载明,网络信息技术公司负责提供影视点播片源,网吧一次性支付1800元。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华捷网吧影院”多媒体系统平台向网吧提供影视作品《赌场风云》,网吧在线播放。网尚公司认为,电视剧《赌场风云》系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拍摄并享有独立版权的影视作品,根据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权,网尚公司享有该剧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网吧及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8月14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厦门中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权。

  法院指出,本案中,两被告将影视作品《赌场风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观看并从中营利,既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网吧与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共同赔偿网尚公司5万元。

  网络资源并非“免费午餐”

  网络侵权盗版是依托网络环境进行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各种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开始出现,并呈现蔓延趋势。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阻碍了著作权相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侵犯了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民族文化创新能力,损害国家形象,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内容不健康的网络盗版作品,还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

  2001年10月,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作者的重要权利。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多部与保护网络著作权有关的行政法规,为打击侵权盗版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5年5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正式施行。福建省版权局版权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版权属于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的范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收益权,从这个角度看,网络资源并非“免费午餐”。今年8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重点之一就是打击网吧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电影、游戏,并向公众传播牟利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目前网吧播放影片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网吧直接从网站下载影片到自家服务器供顾客观看;二是一些个人在网络运营商那里租几个服务器,下载盗版电影到里面,然后打包给网吧使用,每月收费100元至200元。无论哪一种方式,只要是未取得合法授权,就应该视为非法,予以打击。但是,由于这些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涉及的地域广,数量大,取证十分困难,加上网络未推行实名制,一些网吧即使被取缔后,又改头换面重新开始操持旧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凡此种种都给开展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行动带来难度,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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